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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凡九千二百五十二言,断为五十篇:白居易有“新乐府”共五十首,篇目不爽。而字数却相差一百七十多字。或者是作者又加删定,或者系流传抄刻脱漏不得而知。
篇无定句,句无定字,系于意,不系于文:诗人的新乐府诗形式自由活泼打破传统定式的束缚,其诗在三、七相间为主的基本句法上,并用五、六、九、十言,甚至十一、十二字杂言句法句式,灵活多变,以求更好地表达内容,即“系于意不系于文”,以内容来确定形式。首句标其目,卒章显其志,《诗》三百之义也:是说新乐府在刻意承继《诗经》的传统。不论是内容,抑或形式,都在效法和继承:《毛诗》有大序,《新乐府)有是总序。《毛诗》每篇有小序,《新乐府》每首也有小序。《诗经》每篇以首句作题目,《新乐府》亦如此。《诗经》多数在篇末闸发题义,《新乐府》每首末均点明主旨收结。正所谓“《诗》三百之义也”。
其辞质而径,欲见之者易谕也。其言直而切,欲闻之者深诚也。其事核而实使采之者传信也。其体顺而肆,可以播于乐章歌曲也:是诗人对“新乐府”诗确定的遣辞、用语、记事、行文的标准和要求——文辞质朴刚劲、直截了当,读起来才能通俗易晓、不言而喻。用语直书不讳、激切浅近,听的人才能深刻领会、引以为戒。而记事内容客观真实,采用者才能有根有据、使人信服。而诗体文字流利通畅。谱曲者才能播于乐章、适于歌唱。
总而言之,为君、为臣、为民、为物、为事而作,不为文而作也:犹言无论读者对象是什么人(“为君、为臣、为民、为物、为事”),作诗遣词都要做到“不为文而作”,“不为作诗而作”,也就是反对那些“嘲风雪,弄花草”之类脱离实际的创作倾向,“有所为而作”。
解读:“乐府”本是汉武帝刘彻所设立的朝廷音乐机关,主要目的是搜集和整理民间及文人的诗歌,配以乐谱,供朝廷祭祀演奏或宴会时唱奏。后来这类入乐的歌诗,和历代文人采乐府旧题的拟作、创作,统统叫做“乐府”。乐府,也就由音乐机关名称,逐渐衍变为诗歌体裁的名称。
到了诗歌的黄金时代——唐代,大诗人杜甫以“乐府”的形式,即事而名篇,创作了许多反映当时社会现实和民生疾苦的不朽作品,譬如《哀江头》《悲陈陶》及“三吏”“三别”诸多名篇。既丰富了乐府体裁的内容,同时为乐府诗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基础。
233 唐诗解读——杜甫之《哀江头》
256 唐诗解读——杜甫之《悲陈陶》
319 唐诗解读——杜甫之《新安吏》
320 唐诗解读——杜甫之《潼关吏》
321 唐诗解读——杜甫之《石壕吏》
322 唐诗解读——杜甫之《新婚别》
323 唐诗解读——杜甫之《垂老别》
324 唐诗解读——杜甫之《无家别》
到中唐,尤其是唐宪宗李纯元和初年(806-810)。诗人李绅作“乐府新题”二十首(今佚)给元稹,元稹和诗十二首。白居易扩大题材范围,丰富创作内容,创作了五十首诗,名之为“新乐府”。而且在“新乐府序”(即本文)中,明确阐述了创作的目的,特别是诗人用自己创作的“新乐府凡二十首”,“新乐府凡三十首”(均归入“讽喻”诗范畴)实践了他的创作主张。广泛地反映了唐初至中唐之际,诗人认为有关“政教”的政治、乐舞、边疆、宗教、婚姻诸方面的重大事情,深刻地揭露了当时腐朽的社会现象和尖锐矛盾,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。
诗题自注:“元和四年为左拾遗时作。”可见这组作于元和四年(809)。时诗人38岁,在长安任左拾遗、翰林学士,正是他在政治上直言敢谏、积极进取的时期。
《新乐府序》很短,但非常重要。作为《新乐府》五十首的总序,诗人明确地提出了他的创作主张和目的——不是为诗歌而诗歌。主要是为了反映社会现实,以求达到自己改革的主张。
此时,诗人和元稹等共同倡导的“新乐府”运动,给予诗歌的发展以深刻的影响,这些讽喻诗既继承了从《诗经》开始的优秀古代文学遗产,又接受了历代民间文学的优良传统,这对他的诗歌包括一些长篇诗歌,从内容、语言乃至艺术手法都有影响,不只在情调上同民歌接近,而且带有民歌的风味,形成其讽谕诗、“新乐府”诗的一个显著的艺术特色,使之成为其诗歌的主流和精华部分。
《新乐府序》对《新乐府》五十首所代表的诗歌体式给予全面界定和具体说明。“系于意,不系于文”,是主张以内在的意义,不以外在的文辞形式,为编排准则。“首句标其目,卒章显其志,《诗三百》之义也”,讲“新乐府”篇章结构上的特征。“其辞质而径,欲见之者易谕”意谓语言质朴、通俗易懂,目的是使读者“易谕”,容易理解。“其言直而切,欲闻之者深诫”,是指用语切中要害,直截了当,爱憎分明,毫无虚饰,这样才可以引起读者或当事人真正的警觉与惕励。“其事核而实,使采之者传信”,是强调诗作素材的真实性,只有选取现实、当世生活中的实事,才能扩大作品的流传范围,赢得广大读者的信服。“其体顺而肆,可以播于乐章歌曲”,是指诗歌行文畅达、声韵灵活,摒弃格律的制约,以有利于和乐演唱。序文末尾,强调创作目的“为君、为臣、为民、为物、为事而作,不为文而作”,这“五为一不为”的方针,在白居易后来《与元九书》所云“文章合为时而著,歌诗合为事而作”,得以在逻辑意蕴上被自然延伸。
白居易提出的新乐府诗歌理论,具有鲜明的政治背景,在一系列重要问题上,如文艺产生的根源、文艺的社会作用及理想形式等,白居易都本着批判现实的精神,通过对汉以来儒家文艺思想的抉择和扬弃,提出许多前人所不曾提或不敢提的观点和见解,因此批判性、战斗性都超越前人。而他的作品也很好地贯彻了他的这一风格,因而其作品题材和风格、内容和形式的密切结合、和谐统一及其独创精神、思想内容,流传很广、影响深远,无论在当时,还是之后,为诸多人所崇尚、所效,并誉之曰“元和体”成为“一代之文学”。所谓“元和体”,又成了通俗歌行的代名词。
可以这样说,《新乐府》五十首堪称是一部唐代开国以来的诗歌形式的简史,诚如陈寅恪在《元白诗笺证稿》认为:“洵唐代诗中之巨制,吾国文学史上之盛业也”,“乃一部唐代《诗经》,诚韩昌黎所谓作唐一经者。不过昌黎志在《春秋》,而乐天体拟《三百》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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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居易 (772∽846)字乐天,晚年自号香山居士。又号醉吟先生。排行二十二。下邽(今陕西渭南)人,郡望太原(今属山西)。先世本龟兹人,汉时赐姓白氏。卒谥文,后人又称白文公。德宗贞元十六年(800)登进士第。十九年中书判拔兹科,授秘书省校书郎。宪宗元和元年(806)中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科,授盩厔(今陕西周至)尉,二年自集贤校理充翰林学士。五年改官京兆府户曹参军、翰林学士,六年丁母忧去官。此数年为谏官期间,屡上奏章请革弊政,为宦官及旧官僚集团所切齿痛恨,其“惟歌生民病”之辉煌组诗《秦中吟》《新乐府》即作于此时。十年六月,因上书论奏宰相武元衡被刺身死,主张捕贼雪耻,引起宦官及旧日官僚集团不满,以越职言事之罪,自太子左赞善大夫贬为江州(今江西九江)司马。后转任忠州(今重庆忠县)刺史,十五年夏,被召回长安,任尚书司门员外郎,旋改授主客郎中、知制诰及中书舍人。穆宗长庆二年(822)七月,自中书舍人出为杭州(今属浙江)刺史。敬宗宝历元年(825)自太子左庶子分司东都再出为苏州(今属江苏)刺史。在杭州及苏州期间,兴修水利,恤贫安民,深受百姓爱戴。后返长安,相继出任秘书监及刑部侍郎,愈感宦途险恶,乃于文宗大和三年(829)春辞刑部侍郎,以太子宾客分司东都归洛阳(今属河南),自此未再返回长安。武宗会昌二年(842)以刑部尚书致仕。卒于六年八月,葬于洛阳龙门山。生平见李商隐《唐刑部尚书致仕赠尚书左仆射太原白公墓碑铭》及新、旧日《唐书》本传。白居易为唐代著名诗人、散文家及文学理论家,与元稹齐名,并称“元白”,然白实胜于元,故宋人钱易称“白居易为人才绝”(《南部新书》卷三)。白居易之散文在唐代亦有甚高之地位,《旧唐书 · 元白传赞论》盛称其奏议为“极文章之壶奥,尽治乱之根荄”。白居易之思想兼受儒、道、佛三家之影响,而“达则兼济天下,穷则独善其身”之儒家思想实居主导地位,其早期“志在兼济”之讽谕诗乃其文学理论“文章合为时而著,歌诗合为事而作”(《与元九书》)之实践,如《秦中吟》《新乐府》组诗等均为讽谕诗之名篇,尤以《新乐府》五十首为最,不仅主题鲜明,措辞尖锐,且整体构架精巧缜密,体现叙事与议论之统一,突破“怨而不怒”之传统,描写人物形象细腻生动,确系诗歌领域一大创新。“元和体”之创制亦为白氏之重大贡献。所谓“元和体”,以作者个人言之,即包括其《长恨歌》《琵琶引》等长篇歌行、《东南行一百韵》等长篇排律及次韵相酬之作、流连光景之小诗,其中尤以“感伤诗”中之《长恨歌》《琵琶引》,在当时已享“童子解吟《长恨》曲,胡儿能唱《琵琶》篇”之盛誉,后世且誉为“古今长歌第一”。《全唐诗》存诗39卷。《全唐诗外编》及《全唐诗续拾》补诗38首,44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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